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部署,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3年秋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对象及认定机构权限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应城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应城市的中国公民。
2.驻应城市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
3.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权限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城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查询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
(二)申请认定小学、初中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按照《关于我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通知》(鄂教资〔2015〕6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2011年及以前入学且首次申请认定的普通全日制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本科毕业人员,可以免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但需提供相应学籍档案材料。2021年及以后毕业符合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需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其他人员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方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符合《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申请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三、认定流程
(一)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应城市2023年秋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9月15日7:00— 9月27日17:00。
2、报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用本人账号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进行申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进入申报系统的入口为“首页”——“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认定报名”,也可从顶部“导航栏”——“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 —“在线办理”访问。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网上办事”栏目下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申报时应根据认定机构受理权限和范围,按网站提示选择合适的认定机构、现场审核确认点,并须认真阅读现场确认机构的注意事项。应城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选择为应城市教育局,现场确认点选择为应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三楼教育窗口。
申请地类型根据需提供材料要求,按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选择。
申请人按系统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其他申请材料,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报名信息,已审核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将不能修改,请申请人慎重填写申请信息。在系统中上传的照片应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文件格式为JPEG/JPG格式,大小不超过190KB。
3、签署《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请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如预览时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请务必重新上传,以免影响认定。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2023 年 9月18 日- 9月 28 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现场确认地点:申请认定秋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到应城市粮贸街2号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三楼教育窗口进行现场确认。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3、现场确认需提交材料要求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查看系统“申报提醒”及“注意事项”相关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按认定通知或公告要求携带各项需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专科起点本科,需同时提供专科、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信网查询结果。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适合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使用)原件(本公告附件下载,正反打印,非指定《体检表》无效。申请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照片栏粘贴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版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标准证件照片,现场确认时核验空表,现场确认通过后在指定医院和规定时段内体检,体检完成后由体检医院集中交教育局认定机构)。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报名系统能比对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
(6) 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装袋,相片袋上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须有户口本主页家庭住址页、全户人员关系页、个人信息页)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应城市居住证原件;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申请的,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8)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普通全日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非统考类人员除提供以上(1)—(4)、(6)—(7)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个人档案中的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成绩单以及教育实习合格证明的原件或个人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符合认定条件的2021年及以后毕业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提交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系统能核验的可不提交)。
(9)《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信息核对表》。本公告附件下载打印,所有在认定系统不能自动比对核验的材料,都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三)体检
申请人体检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经现场确认通过后,符合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条件人员,于2023年9月18 日-9月27日到应城市人民医院或应城市中医医院进行体检。
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人员,可提前与医院预约,经允许后可适当提前或延后2天体检。
体检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体检表本公告附件下载打印,请勿更改格式,照片栏贴与网报同版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标准证件照)。体检完成后,体检表由体检医院集中交教育局认定机构。湖北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四)无犯罪记录核查
1、应城市户籍申请人无需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2、居住地类型的申请人(持有应城市居住证外地户籍人员),先由认定机构联系公安部门核查,如有必要,请协助认定机构联系户籍地公安部门核查无违法犯罪记录。
3、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申请人需及时到所选择的认定机构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申请人自行将函件交给香港、澳门及台湾相关部门,由其核实后将核查结果交给相关认定机构。核查结果将作为认定依据。未能按时提供核查结果书面回函的,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无效。
四、审核认定
凡经过审核,确认为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者,在现场确认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应城市教育局认定机构在应城市门户网站上公示认定结果,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12月底)。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在体检和现场确认时要积极配合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自觉履行个人防护义务,服从当地防控管理要求。
2、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审核、体检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找错体检医院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3、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
4、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规,将会受到“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5、联系电话:0712-3224861
原始标题:应城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gkml.xiaogan.gov.cn/c/ycsjyj/ywgz/305757.jhtml
(责任编辑:格格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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